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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47章 大中华宪章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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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保护其人、住房、文件和财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;除非有合理的据认为有罪,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,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、应予扣押的人或,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。

写到:“我们中华人民,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国家,为了树立正义,使人民生活安宁,共同防御外敌,增全民的福祉,并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孙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,共同决定制定本宪法”,序言的心关键词为人民、正义、幸福,一开始并没有提及吕布本人,更没有提要确保他吕氏纯正血脉对中华帝国的继承,还是那句话,他觉得一切都是人民的选择,如果一个政权穷凶极恶坑民害民,纵然把自己宣传的书写得再正确无误,最后还是不见得有什么好场,像萨达姆、卡扎菲都是如此。

吕布从自己开始,在制定完善了宪法后,就凡事以宪法为纲,并努力推行宪法监督司法化,督促最法院廷尉据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官府规定行违宪审查,督促各地法院在案件里养成援引宪法为判案依据的习惯,首先要让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尊重宪法,才能带动起全民尊重宪法,吕布一心一意想要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度才能稳固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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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兵在和平时期,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;在战争时期,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驻民房。

不说吕布别的功绩,只以《大中华宪章》,就完爆那些完全不尊重国人人权的帝王们,真正的千古一帝不是别人,应是吕布。

《大中华宪章》里规定,中华帝国宪法至上,宪法以及政务院通过且经过皇帝首肯的法律,其效力于其他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定,最法院廷尉拥有了违宪审查权,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,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。同时,最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政务院首相在的各级官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。宪法一经确认,需要修正时,必须要行全民公决,百分之七十以上民众同意,方能修宪,而不能由皇帝一人决定。

吕布全推翻,让他们重,他们重的都没有让吕布满意,后来吕布脆把他们的官职先剥去,让他们跟一般民众同吃同劳动,让他们受中层民众的疾苦,从大多数民众的角度去思考问题,他们豁然开朗,一个国家的治久安就是要让大分人满意。

不得制定关于列事项的法律:剥夺言论或版自由;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。

吕布从宪法在华夏土地上曾有的历史上判断,宪法并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,屡遭侵犯,从本上说是缺乏“宪法至上”的信仰,从机制上说是没有实现“宪法监督司法化”:既不能据宪法对其它的法律行违宪审查,也不能在的案件中,援引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。

《大中华宪章》里使用了上百个“不得”、“应当”,比如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,“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,应经常公布。”又规定“公务人员的财产必须公开。”又规定“在一切刑事诉讼中,被告应享受列权利……”“帝国任何一州都不得因别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”,诸如此类,这些词汇全都是用来约束官府行为,限制官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什么,不能什么。

在此之前,应劭、钟繇他们来的宪章里使用了三十多个“不得”、“应当”,但却全用来约束“地方”、“组织”、“团”、“公民”、“个人”的行为,几乎无一用来限制国家行为,比如第十条规定,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”。

吕布在《大中华宪章》里,把每一个合法的中华帝国公民的权益都说得清楚明白无误,特别调了几:

此后得所有修正,都是为了一步改善和保护人权,在不断地限制官僚公权力的同时,加对公民权利的保护。

吕布建立君主立宪制度,听起来自然有些独裁,不够民主,可仅有民主就够了吗?民主是万能的吗?不是,希特勒也是民选上台的,而且是绝对的民意支持,这样的民主就是所谓的“多数人暴政”。所以吕布在《大中华宪章》及其修正案里了民主神,更可贵的是,现了对人的尊重,对人所有权利的尊重,这是这片国度从来没有过的,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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